![](http://imagev2.xmcdn.com/storages/79f2-audiofreehighqps/0C/4E/GKwRIaIIRnOgAALmqgIhnX0x.jpg!strip=1&quality=7&magick=jpg&op_type=5&upload_type=cover&name=web_large&device_type=ios)
声音简介
对于监理人员在现场工程文件上的签字是否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需要根据监理人员的法定职责、授权范围等作出认定。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监理人对监理的工程项目享有工程施工监督权,这是建筑法等赋予监理人的法定职权。虽然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来源于建设单位与监理人之间签订的监理合同,但建设单位与监理人之间不是单
纯的民事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监理人的职权范围并不完全是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的,同时监理人还负有一定的法定职责。监理人受托为发包人提供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负有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鉴于在我国现行建筑法律法规框架内,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不单纯是建设工程发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监理人对所签署的工程文件中涉及工程量、工期和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发包人以其没有签署意见为由否定监理签字确认的施工资料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既不符合建设工程领域的一般惯例,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音频列表
- 2023-06
- 2023-06
- 2023-06
- 2023-06
- 2023-06
- 2023-06
- 2023-06
- 2023-06
- 2023-06
- 2023-05
查看更多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