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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以伊犁将军府统帅全疆军政的行政管理体制被称为军府制。在机构设置上,由伊犁将军为首的各级军政长官及其辖下的民政、军事两套系统构成;在管理职能上,兼顾军事政治、经济、财政、外交各个方面;从施政方式看,军事事务多由各级军政大臣直接掌管,民政事务则在军政大臣主持或监督下,交各地民政官员具体办理。
伊犁将军之下,设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等职,分驻天山有北各地,管理本地军政事务。清政府根据新疆的地理民族分布条件,将全疆划分为三大地理单元。北路伊塔地区,以伊犁为中心,归伊犁将军直辖南路八城以喀什噶尔为中心,设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下设阿克苏、叶尔羌和阗、库车、喀喇沙尔、乌什办事大臣,归其总理,并听伊犁将军节制;东路以乌鲁木齐为中心,设乌鲁木齐都统,总理北疆库尔喀喇乌苏以东,包括吐鲁番哈密的广大地区,听伊犁将军节制。
需要指出的是,清政府设立伊犁将军之初曾规定伊犁将军为地方最高长官;至于南疆民政,“有各处驻扎大臣,仍照旧例办理”;因此造成各城驻扎大臣施政方,事权独揽。乾隆三十年(1765年),南疆发生乌什事变。伊犁将军明瑞领兵往援,但总理南疆事务的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纳世通因“虑及分功”,“行文阻止”明瑞前来,致使南疆事态扩大。乌什事变平息之后,清廷从中吸取教训,规定乌什等南疆各城“具听伊犁将军管辖”,伊犁将军必须隔1~2年便亲往南疆各城巡查一次,留心稽查。从此,伊犁将军作为新疆最高军政长官,权力得到强化,伊犁将军的权威在南疆得以确认。同治十年(1871年)至光绪八年(1882年),沙俄侵占伊犁期间,伊犁将军曾暂驻塔城等地。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后,仅辖伊犁、塔城两地驻军,并节制伊塔道事务。辛亥革命后废除。
伊犁将军所属各驻扎大臣管辖地方而不直接理民。为了具体办理地方事务,清政府针对新疆的地方、民族特点,因俗施政,因地制宜,在军政长官辖下,分别建立起三种不同的民族管理系统。
在新疆东部,内地人移居较多,实行州县制度。镇迪道及其所属州县, 一方面在建置 上就近划拨甘肃省, 令陕甘总督辖制;另一方面在行政 上命乌鲁木齐都统管理。
在南疆和北疆伊犁等维吾尔族聚居地区,因俗而治,沿用维吾尔社会固有的伯克制度,并对其加以改造,使之成为清政府在当地的一。种地方官制。清政府规定,各城伯克均统于当地驻扎大臣;各城大臣有权监督、过问甚至直接参予民政事务,决定伯克的升迁黜陟。
在蒙古族地区,编旗设佐,施行札萨克制度。清代新疆蒙古族地区共置有4盟12旗,隶当地大臣兼辖,归伊犁将军节制。另外,哈密、吐鲁番两地维吾尔族封建主较早投附清廷,受清廷册封,亦实行札萨克制。
清代伊犁将军府的主要职能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率驻军,保持武备。驻军的目的是镇守地方,防范外敌。因此,整饰营务以保持强大的边防武备,是伊犁将军为首的各级军政长官的重要职责。在分工上,伊犁将军“统辖天山南北各新疆地方驻防官兵调遣事务”,以及各级军政大臣,或总理本地满洲、绿营事务,或分统驻防各营事务。二是考察官吏,定其升迁。清政府规定,除将军、都统、参赞、办事大臣等职由皇帝特旨简放外,其他新疆官员,包括一般武职、文员、佐杂人等、南疆伯克,其升迁黜陟、奖惩待遇,均需经过各地驻扎大臣查明奏请,以整饬吏治,用昭劝激。三是管理屯田置牧,组织生产。屯田是清政府在新疆实行军府制度的经济基础。清代新疆的屯垦采取兵、民、回、遣、旗屯等5种形式,实行不同的生产组织管理。另外,清政府还要求新疆官员主持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如,主持贸易、经营牧厂、开采冶炼矿产等,以达到以边养边、满足国防需要的目的。四是核征赋税,奏调经费。将军及各城大臣查核、奏定各项税目税则,督饬地方民政官员征收,以保障新疆本地财政的收入。五是管理台卡,巡边守土。台站、卡伦都是清代边疆地区的重要设施。新疆的台站和卡伦,由伊犁将军及各级军政大臣派员设置并负责管理,以保证交通畅通,文报迅捷,边界安全。六是办理王公伯克人觐及藩属事务。
自伊犁将军府正式设立(1762年)到新疆建省(1884年)的百余年间,军府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以及巩固西北边防、抵抗沙 俄侵略、防止分裂割据、维护国家统. .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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