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三节 论言“性”的两层面及其主从关系

2024-05-11 19:31:2374:07 19
所属专辑:孟子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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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在每一个人心中,人依照天理而行就能够做出善的行为;人的行为若出错,天理就会在自家的良心里起内在法庭的作用。有学者担心这会为个人成见辩护,产生所谓“良心的傲慢”,究其实,只是他们自己错认天理之故。天理使每一个人的行为格准都与别人的意志联系起来,并且也使自己的行为一贯,此即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吾道一以贯之”(《论语·里仁第四》)。天理为何物?既不是人为私己行为辩护的护身符,也不是对他人做道德攻击的利器,甚至也不是任何外来的诫命和规条。它由每一个人自己心之官之“思”而发,而又站在每个他人的地位上周全而一贯地思维,因而是普遍的。它显示出道德的思维模式,包含着人的尊严(“良贵”)。

总而言之,孟子立“性善说”,揭明人的本性中的立普遍法则之机能及遵其而行之能力。遵循天理而行,就是每一个人应当并且能够使自己成为道德者,不管现实上人是否有怀疑天理有效性的倾向,甚至有种种倒行逆施的恶行。即便就通常人的理解都能承认,在道德教诲中,关于人生而恶的讲法毫无用处。无论现实环境如何,道行或道不行,天理对每一个人都保持着同样的力量。人遵循天理,“认定一种实践的进步作为我们意志的实在客体是必然的”,这就足够了。“性善说”无非是揭明人的“人格性”作为人的道德的本性,如康德指出,人的本性中善的原初禀赋还包含有“动物性的禀赋”和“人性的禀赋”。后两者构成人的需要和性好,它们是人的生存所依赖的东西,人的道德本性必须在全部人性中表现出来。

.人之为不善,并不归咎于人的本性中包含有“动物性的禀赋”和感性欲望。孟子针对告子只以自然之质说“生”,而不知人不仅生而具有食色之性,更生而有仁义之心。孟子反对告子抹杀了人所生而有的道德性,但并非一概否定人有“生之自然之质”的本性,*也从没有把人之为不善归咎于人的欲望。而毋宁说,人的自然本然唯赖道德本性作主宰,欲望的杂多始能和谐一致,以免人心为无节制之欲望拉扯撕裂。

孟子扭转“生之谓性”的老传统,从本心言“性”而建立“性善说”。其根源洞见在揭示以“生之自然之质”言“性”,只能从经验中人的丑恶或有善有恶而主张人性或善或恶,但无法指出道德的善如何可能。善恶问题是道德的论题,必须首先确立道德主体(即孟子言“大体”“本心”,康德言“纯粹实践理性”“自由意志”“超感触的真我”),依道德主体而论“性善”,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善。“大体”立,“小体”(感触的本性)之或善或恶不能损害它,人也不承认这感触的本性为真我之本性。故孟子曰:“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矣。”
无条件的绝对的善只能从人的善的意志(自由自律的意志)见,以此论人的超感触之真我的本性,即包含“性善说”。此与从经验的我而论人性“有善有恶”“向善向恶”可同时成立,因依据不同层面之本性而各自立论故。唯独揭明人自身禀具道德的本性,即善的本性,而论明人的实存分定是“性善”,我们才能够对“人类”形成一个决定的概念,并且,人才能够视自己为“有理性的世界公民那样在整体上依照一个商定的计划行事”。“把人类作为一个遵循德性法则的共同体”,以此,“保证一种永恒的和平”,以展开一个“为万世开太平”的人类道德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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