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说到了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签章后生效”这句话的问题和风险,今天我们继续给大家说说另外一种“签字、盖章”的法律风险。
合同约定“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这种情况也非常常见!而这里的“签字、盖章”也是有不同理解的,相信很多人都认为此处的顿号意味着“或者”,也就是说无论各方当事人是只签字还是只盖章合同都生效;但是也有人认为此处的顿号意味着“并且”,也就是说各方当事人只有“签字并盖章”合同才生效。
那么我们来看看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的做法,相信这样更有说服力。
早在2005年,最高法在审理《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但是,也有法院对此持不同观点。比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出的(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号判决中就认为:从文义上理解,顿号用于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顿号前后两个并列词组既可以是递进关系也可以是选择关系,故从合同文字上无法推断合同的生效要件。
至此,我们要说的是,法院之间的意见尚且不能统一,更何况当事人之间了,小伙伴们谁能预判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到底会倾向于将顿号认定为“或者”还是认定为“并且”呢?你就能保证你的案子一定能胜诉吗?
好了,今天跟大家分享至此,明天我们继续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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