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昨天的话题,来说说合同生效条款有明确具体约定的,有没有法律风险的问题?
答案是肯定的:有法律风险。
举个生效条款的例子: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听上去是不是很完美?但是,即使是约定如此完美的生效条款,也难免出现法律风险。这是因为各单位负责草拟、审查、修改合同的人不一定是签订、执行合同的人,甚至可以说大多数情况下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即使你的生效条款约定得再完美,如果签署的时候被搞得一塌糊涂,你的功夫也全都白费!比如:负责签订、执行合同的人在合同上只签字不盖公章;或者只盖公章不签字;再或者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却没有授权委托书,事后该单位又否认该签字人有代理签字权。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判例中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由此可见,《保证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签字与加盖公章的条件同时具备,合同才能生效。因《保证合同》上仅有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甲公司的真实公章,甲公司亦不存在先签订合同,而后又拒绝加盖公章、恶意阻却合同生效的情形,故此《保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现甲公司对《保证合同》不予认可,《保证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怎么样,可怕吧,但这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例子!
好,明天我们就签字、盖章,合同生效这一话题揭晓谜底,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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