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律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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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2024-03-08 23:57
这些东西好像CCTV每天都放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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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案例分析
1个回答2024-02-25 03:06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12日晚,叶某骑摩托车撞上了刘某,刘某不幸死亡。刘某除妻子吴某外û有其他亲属,但吴某此时已怀孕6个月。叶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刘某之妻吴某要求叶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015****、抚养费1757****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10500元、精神损失费 30000元。叶某对于其他赔偿û有异议,但对刘某之妻怀里的胎儿要求赔偿抚养费提出异议。刘某之妻与叶某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遂将叶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原文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第一,由于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胎儿在δ出生前尚不具有权利能力。
  第二,在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有就有网民就关于遗腹子扶养费或者包括胎儿的扶养费问题。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被扶养人为δ成年人的”中δ成年人应当明确包括胎儿,但考虑到人身损害赔偿与继承法律关系的不同,û有在条文中规定胎儿的扶养费的内容。同时也可理解为既然有人提出了关于遗腹子扶养费或者包括胎儿的扶养费问题,为何不加入此内容,也就是排除了胎儿在被扶养人之内的规定。
  第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吴某的胎儿在刘某生前还不是必要的扶养人。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但理由有所补充。胎儿的成长需要其父母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我国法律对此是予以认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其δ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胎儿早晚会出生,生后即享有这种权利,除非胎儿死产。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这项规定,胎儿当然不享有权利能力,但胎儿还是会出生的,胎儿应认定为δ来的民事法律主体,且胎儿是自然人的一个必经阶段,如果胎儿在δ出生前,其父母受到人身伤害以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导致其抚养权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胎儿出生后不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那ô这就Υ背了《民法通则》中的“显失公平”原则。而我国《法继承》第28条也对胎儿的继承权作出了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都说明,胎儿也具有债权人的资格。现今有的国家承认胎儿有完全权利能力并全面保护,例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生存,出生前即具有完全权利能力。”
  当然,原文作者的分析也不无道理。但个人认为,在胎儿阶段,还不是一个具有主体资格的胎儿,即不是必然存在的债权人。那可以采取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的办法,将该笔可能的债务标的交给提存机关已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若胎儿是活体则支付给他,若死产则退还被执行人。
  [案情结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胎儿应获得抚养费的赔偿,并将该笔抚养费用执行到λ后在指定账户进行保存,待胎儿出生后,再视情况确定是交付给孩子的监护人,还是返还给被执行人。
  [相关法规]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案例分析?
4个回答2022-12-20 03:33
张三追加保险公司的赔偿,肯定要不回来。交通肇事中,应该有保险公司承担沟通的责任,而不应该是自己私自掏钱。不然的话很难,要回自己私自给出去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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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2022-09-29 11:13
可以到中顾网上看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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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2022-09-24 00:55
买《今日说法》或《庭审现场》,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还有专家学者的分析。案例通俗易懂,还不乏趣味性,可以当小说读,同时从中又可以学到很多法律知识。
这两套书我现在都在看,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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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2022-09-21 09:50
政治的作业怎么问到法律上来了?
1、薛某行为属故意伤害,不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说法。
2、游某行为在与薛某打架时,拿石头砸伤薛某属故意伤害,同上;后期,游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如需讨论细节,请与我联系,谢谢

您的问题问的过于简单,各个阶段都可能存在不同情况,谢谢
寻法律案例,有分析又有感悟.
1个回答2024-02-27 04:14
去年7月份冀州市贾女士为在外地上大学的女儿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了一部价值950元的手机,一个星期后贾女士的女儿未收到,到邮政局查询得知该手机已在邮寄途中丢失。贾女士提出全额赔偿要求,邮政局以贾女士未办理保价业务为由,坚持只能给予40元的赔偿金.



问:按照我国法律贾女士能得到全额赔偿吗?



《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因贾女士在邮寄时未办理保价业务,故只能获得所付邮费的2倍即40元的赔偿。



消费者在邮寄时,要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价”合同,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邮寄凭证,以便出现问题时得到合理赔偿。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详细解答
1个回答2022-09-14 03:00
对不起,没时间。
求4个法律案例, 还有案例分析, 心得。
1个回答2022-09-14 20:27
我任务,随便说说,请谅解,
法律案例要如何分析?
2个回答2023-01-24 09:25
先确定争议焦点,然后对于争议的焦点问题逐步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最后得出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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