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以来,摩拜、ofo小黄车、小红车、小蓝车等等“共享单车”纷纷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共享单车也产生了一系列纠纷:毁坏车辆、私自占有、随意停放等等,那么这些行为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
先说故意毁坏共享单车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毁损二维码,拆卸锁具等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的行为人可能会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如果破坏更加严重,则就会触犯《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了,而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该罪的起定点是5000元。所以,如果行为人损坏的共享单车的总价值高于5000元,将会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再说私自占有共享单车
一辆共享单车的价值通常不会超过1000元,如果超过1000元,私自占有则可能被认定为盗窃公私财物中数额较大的情形,行为人即可能构成盗窃罪。
据此给共享单车加装私人锁的行为很可能会构成盗窃罪,即使不构成盗窃罪,在拆装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的时候也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比如2017年2月,北京西城公安分局福绥境派出所的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家底商门前停放的一辆ofo共享单车被人私自上了锁,民警便在随后几天的巡逻中多留了心,后来发现一名女子每天骑行ofo共享单车到店后,便用自己的锁将单车锁在门口。民警在该女子要骑车离开时将其拦住。经调查发现该女子就是该店铺的老板,公安机关因该女子的私占行为对其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最后说说随意停放共享单车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共享单车一般会设置自己的专用停放点,在附近没有固定停放点的时候,理论上应当有序停放在不阻碍交通通行的地方。
但实际生活中,在人流聚集的公交换乘站、大型购物场所周边,共享单车往往是横七竖八、随意停放,有时更是阻碍了正常的交通通行秩序。
在此我们说,法律规范有时确实很难被有效实行,解决随意停放共享单车的问题,需要我们每一个使用者自觉遵守规范,文明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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