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需要一段时间办理一系列的手续,中间就有可能会出现各种意外,导致退房的情形出现。那么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呢?今天我们挑出重点的几条为大家解释一下。
一是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是《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买受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都撤销了,房子自然就可以退了。
三是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人的居住健康,或是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等,购房者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四是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五是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了抵押,买受人有权退房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进行了抵押,或是卖给购房者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上面几种情况是法律支持的购房者退房情形,在此我们特别要提示大家的是:实际交易中,如果是购房者出于自身考虑不周等因素提出退房的,在法律上看,属于私自违约,只能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在此种情况下提出诉讼,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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