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已经有好几个朋友向我们咨询老人立遗嘱的问题了,我想跟大家说的是,立遗嘱确实是非常有讲究的!
首先说遗嘱的种类和订立方式问题。
在我国,遗嘱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几种,《继承法》第十七条对几种遗嘱的订立方式明确规定如下: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特别注意的是,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另外,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次来说遗嘱的效力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同时,《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最后要说的是,遗嘱不是想立就能立,也不是立了就有效的。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就规定了几种遗嘱情形,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对此还进一步加以明确,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所以说,立遗嘱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建议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已经签约我们优法客的企业高管和员工,我们的继承律师会免费给您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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