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是里“《保险法》学习笔记,人身险30讲”,我是李玉柱,
关于终身寿险,我们之前说过,是以人的寿命为标的,是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而了解这个属性之后,就很容易的发现,它是一个人,财产传递给下一代非常好的一个工具。
但是呢,人寿保险和我们传统所理解的遗产继承,是完全不同的,从结果上看,它们同样都是把钱留给了后人,但是它们在法理上,是完全不同的。
遗产呢,要按照继承法的法规,执行繁杂的手续,要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税务,甚至可能面临未来的遗产税。而保险理赔金,则完全不用面临这些问题,具体的区别我们下一期会讲到。
本期我们只去弄明白一件事,就是既然绝大多数的富人,都采用人寿保险进行财产传递,那么关于受益人,也就是财产最终传递的对象,它受到哪些法律的保护呢?
关于这个内容,首先,它在《保险法》的第四十条,我来读一下原文:
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第二款: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首先第一款,就明确的规定,受益人是可以是很多人,并没做人数的限制,所以这里面的变化空间是很大的。
但是,如果一份寿险有多个受益人,那么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说,是有权利,指定这些个受益人之间的受益顺序和收益比例的。这里其实有点类似于继承,可以指定第一顺位的受益人,第二顺位的受益人,这就是顺序,然后呢,还可以分别去约定他们之间的收益比例,这个也很合理,就不说了。
下面要看一下后半句,它其实很重要,因为很多人由于疏忽,往往并没有写明各自的收益比例,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这几个受益人,将会平分这部分保险理赔金。
这个就不多说了,关于四十条到也就说完了,还是很容易理解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出现了很多特殊状况,为什么?
这其实也好理解,作为一份人寿保险,它一般都是会维持很长的一段时间,而在这漫长的时间里,发生意外变故,家庭矛盾等等问题还是很容易发生的。而接下来我们来说两种特殊情况。
先说第一种情况,来看一个例子,
假设老赵为自己买了份人寿保险,指定了三个儿子,老大、老二、老三、分别为受益人,而这份保险存续过程中,这三个儿子中有一个可能提前去世了,或者因为违法而丧失了收益权的,老赵又没有及时去变更合同,那么未来,保险理赔金应该怎么理赔呢。
而关于这个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就给出了具体的解释,很长,我来慢慢的读一下。
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或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这条听着很长,但其实就说了一件事,就是我们开头说的那个案例的情况,因为合同约定不同,《司法解释三》给出了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没有听得明白的,可以去看一看文稿,是很容易理解。
下面呢,我们还要再补充第二特殊情况,他来自《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这条说的是,作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他的收益权在合法的前提下,是可以自由转让的。
好了,今天的内容就结束了,我来总结一下:
今天学习了《保险法》第四十条,其中规定了受益人是可以指定为多人的,也可以分别指定收益顺序和收益份额。其次,讲了两种特殊情况下保险金的分配。
本期我们只是对收益人如何设计,说法律的规定,而下一期,将会讲到保险金变成遗产的过程,而这个话题是领取保险金过程当中,最重要也是最敏感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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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圈
你的公众号,是自由生命?怎么找不到?
ANWENBABY
老师,能不能推荐几本学习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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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点说👍👍
b1vx06pjom1ruz9zfchm
怎么觉得你说话喘不过气来,听着怪难受的?
juanzi_s8
气息不稳,慢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