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过程中,电子数据类的证据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电子数据存在证据形态脆弱易变的天然不足,法院在审查认定证据时往往比较慎重。当事人为了证明电子数据证据的客观性,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甚至金钱。有些情况下,此类取证成本的投入是必要的,但还有一些情况下,如果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关联事实证明电子数据客观性,有可能提高电子证据取证效率。今天,我们就通过两个案例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案例一:巧妙确定微信账号使用者
张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李某主张双方曾通过微信聊天解除系争合同,张某予以否认。李某为证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提交了与张某的通话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张某对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并非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李某聊天的微信账号绑定了一个手机号码,但该号码已停机。为证明张某是该微信账号的实际使用者,李某到中国联通某营业厅,为与该微信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充值5元,并取得了缴费单据,单据显示该号码实际使用人就是张某。法院据此对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认定双方确已通过协商解除系争租赁合同,最终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时下,微信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交流方式,但民事诉讼中遇到对方否认其是微信账号使用者的情况,根据证据规则,提供微信证据的一方,仍需要就微信账号的实际使用者承担进一步的证明责任。
由于微信可以通过手机号码绑定,也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录,实际使用过程中,很多微信账户的用户名显示为网络昵称,特别是在民商事沟通中,有时聊天双方只是大概知道对方的姓或者在企业的职务,甚至连具体姓名也不知晓,由此导致在发生纠纷时,微信的使用主体难以确定。
上述案例中的证据获得适用于绑定手机号码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为避免在发生纠纷时一方否认自己是涉案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者,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书面约定双方往来的通讯账户信息,比如约定某手机号码绑定的微信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以降低在发生纠纷时的证明成本。
案例二:街景地图精准还原事发现场
王某与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向甲公司购买汽车,关于汽车的花色书面买卖合同中表述不清楚,由此产生争议,双方互指对方违约。审理中,王某与甲公司都确认,曾在洽谈买卖合同时查看并确认过样车,而样车就停放在甲公司店铺前方的马路边,故如能获取签订系争合同时甲公司店铺前所停放的样车照片,即可确定双方约定的车辆花色。经王某申请,法院在“百度地图”网站调取了甲公司店铺的街景照片,该照片在合同签约前一周左右拍摄,恰好拍摄到了样车的清晰花色。法院根据该街景照片,并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认定王某的主张属实,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街景地图,也叫全景地图、实景地图,地图服务商采集街景照片的拍摄车搭载了360度高清全景相机、地理信息采集设备和激光定位设备,所采集的信息经过处理后上传至地图服务商的服务器,访问者只能浏览,无法更改,因而在与地图服务商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中,典型意义上的街景地图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街景地图上一般都标注有街景地图照片的拍摄日期,通过审查街景地图的生成时间与待证事实的发生时间的对应关系,可以确定街景地图的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实务中,街景地图类证据的应用场景还包括,在涉及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商铺所在道路的街景地图证明商铺的实际使用情况;又如在涉及户外广告发布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广告牌所在道路的街景地图,证明广告的发布情况等等。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实践中,朋友们要学会聪明地运用高科技手段,从大数据中“挖掘”电子证据,利用好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降低举证成本、提升事实认定的准确度和胜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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