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丈夫乙作为被保险人,经乙同意后,向B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保险期间为20年,交费年限为20年,保险金额为30000元,保险费为156元。保单生效日:2001年6月18日。保险合同约定:生存受益人为乙;身故受益人为甲。2006年5月16日乙与甲离婚,乙另与张某结婚。甲仍然持续交纳保险费。2017年8月27日中旬,乙因病去世。之后,甲拿着保险单到B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B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乙的身故保险受益人虽然是甲,但乙与甲离婚了,甲对乙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不予给付。由此产生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甲认为十几年来保险费都由其交纳,投保时保险单明确约定身故受益人是甲,保险金就应支付给申请人甲。
被申请人B保险公司辩称,投保时,申请人甲与被保险人乙是夫妻关系,甲在乙的同意后,以乙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有效,但是,后来甲与乙离婚了,保险利益由此消失,保险合同没有变更受益人,应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由乙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最终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B保险公司应在本裁决书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申请人甲保险金30000元。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条例来看,法律只规定了在投保时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法律没有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虽然甲已经与乙离婚,失去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甲与甲离婚后,保险仍属有效合同。在乙去世后,甲可以向B保险公司申请乙身故保险金。
侓帅落叶
甲一直拿着保单盯着乙什么时候死
花花世界要认真
打卡
北辰Law
倒数第三行那里是甲与乙离婚,你打错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