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平等《论〈会计法〉修订的理论依据与现实选择》推介
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嘉言,今天我给大家推荐的文章是著名会计学专家——唐国平教授领衔的研究团队所写的 《论〈会计法〉修订的理论依据与现实选择》,刊载于《会计研究》2018年第 8期。 该文是财政部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省部共建联合研究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相关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团队成员包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唐国平、吴德军、黎江虹和王华教授和财政部会计司的邵敏、万文翔和李静。这篇论文从理论和实践视角,对目前修订《会计法》所面临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理论梳理和观点论述,同时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与要求就 《会计法》的修订提出了一系列中肯、具体的建议。让我们来欣赏其中的精彩片段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 “《会计法》”)于 1985 年制定颁布,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其间分别于 1993 年和 2017 年进行了两次修正,1999 年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2016年启动了第二次全面修订工作,该文便是服务于此次修订工作的研究成果。此次修订 “既要适应社会经济环境深刻变革的内在要求,又要解决会计工作及会计行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现行《会计法》存在的如下不足焏待解决:“所规范的会计行为内容不完整,会计监督作用弱化与会计监管机制存在缺陷,威慑力与约束力不够”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因而会计工作比以往更加重要。” “会计行为及会计信息会实质性地影响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 。” “特定单位的会计行为一定会对其他主体 ( 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会计行为具有法律意义,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可能造成社会矛盾、冲突和社会危害性”,“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同时,“会计行为具有‘意志性’。行为总是与人们的目的、欲望、意识、意志相联系,因为有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所以人们才会有相应的外部举动。” “国内外形形色色的会计舞弊事件 ( 如安然事件等) ,已经充分证明了会计行为的‘利益驱动’现象。”如不加规范和惩治,后果严重,影响深远。
该文还特别强调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大量研究成果表明,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制度基础’”。“单位如果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内部控制,其会计信息的生成与结果就具有了‘制度保证’,因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才具有产生的‘土壤’。” “由于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工作立法所关注的首要问题,因而 《会计法》应该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明确要求。就我国现行《会计法》的内容来看,增加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也是修法时应该填补的空白之一。”
就热门话题会计监督而言,该文也有精彩评析,“从理论上看,计划经济环境中的内部会计监督职能必然会逐步蜕变为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主体内部‘主体利益导向’的自律性会计行为约束机制,而且这种自律性会计行为约束机制将会成为企业自律性控制机制 ( 如内部控制制度) 的重要内容。而基于会计行为的特殊性,外部对企业主体会计行为的监督 ( 或监管) 将更加全面、更加刚性化。” 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政府会计监管、法律授权的社会中介的会计监督以及其他监督。”
法律责任体系是法律的“牙齿”,它是一部法律能否真正发挥规范、引导、惩治和救济作用的关键。目前我国《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单一,处罚标准与现实经济环境严重背离,处罚力度不足导致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不够”,上述主要缺陷都焏待消除。具体而言,“我国现行 《会计法》认定的法律责任只涉及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没有涉及民事法律责任,”那么,究竟应该设计怎样的法律责任体系,才足以防止和惩治会计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呢?比如“虚增利润”获得高管薪酬激励或股权分红,通过推迟确认收入或多计费用来规避所得税等。相信大家对《会计法》修订的许多问题充满了好奇和探索的兴趣,请大家去仔细研读唐教授学术团队的学术佳作吧!感谢唐教授团队的经典智慧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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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荐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嘉言
播音:影子兵
指导老师:尹生
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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