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勇《将政府采购的“三公”与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推介
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冬灵,今天我给大家推荐的是著名财政学专家——陈志勇教授所写的 《将政府采购的“三公”与诚信原则落到实处》,这篇论文刊载于《中国财政》2015年第21期。文中,陈教授抽丝拨茧地分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具体化方面取得的成就,特别值得称道的是,陈教授敏锐洞察了政府采购制度中尚待解决的问题。让我们来欣赏其中的精彩片段吧!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到新世纪初的形成阶段和 2003 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的发展阶段,” 2015年“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以规范和完善为主的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新阶段的到来。”
“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理念”,“《条例》的推行是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具体化。”“ 《条例》将政府采购法实施十余年的成功经验纳入到法规条文中,解决了由于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在执行中产生的矛盾和困惑,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一是促进了政府采购市场机制的完善。”“二是扩大了政府采购规制的范围。《条例》明确将政府采购规制范围覆盖到‘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更加符合政府采购的实践需要。”“三是强化了采购人的职责。”“四是突出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五是完善了协同监管体系。”“六是明确了公开透明的具体要求。”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规范和完善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但受各种环境因素的制约,以及对政府采购规律的认识不够深入,目前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采购绩效的改善和提高还需要有健全的制度支撑。新预算法强调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条例》规定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对于如何落实预算的绩效原则,特别是防止采购人豪华采购、重复采购、低效采购等问题的发生,还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需要对政府采购结果的评价制定较为具体的办法,特别是对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或公众关注度大、社会影响面广的项目提出评价要求,并作为采购问责和下一轮采购预算安排的依据。”
“代理机构的退出机制没有涉及。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主要以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条例》实施后,采购代理机构由审核制改为登记制,既优化了政府的相关管理模式,又促进了采购体系的完善。但《条例》尚未涉及到采购代理机构的退出问题,特别是对违反采购法规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除了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外,在行业准入上没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采购需求征求公众意见模式需要健全。《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项目需要向社会公众征求采购需求意见 , 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共性,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但这仅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 , 易使采购需求意见的征询或流于形式 , 或只覆盖特定范围内的特定人群 ,而不具广泛的代表性。”
“回避规定有待完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在买方市场情况下更是如此。《条例》虽然对应该回避的人员进行了界定,但如何回避并不明确,在执行中易产生矛盾和问题。如在具体实践中,评审专家在确定是否参加评审活动前,不知晓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情况,只有到场后或开标后才能知晓,而供应商在评审前也不知晓参与评审专家的情况。所以,不管是评审专家的主动回避,还是应供应商要求的被动回避,其时机都不好把握。采购结果公布之后,供应商如果认为某评审专家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整个评审工作就得重新进行。”
读了这篇文章,相信大家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产生了不少的思想火花,对陈教授为何有如此敏锐的洞察力和细节把握力佩服得五体投地!知其然,还需知其所以然,请大家继续去阅读陈教授的其他财政学佳作吧!感谢陈教授传道、授业和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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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荐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冬灵
播音:剑飞
指导老师:尹生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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