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晓静,今天我给大家推荐的文章是著名法学专家——杨宗辉教授所写的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属性、产生原因与防范对策》,刊载于《天津滨海法学》2015年第五卷。近些年来,国内企业家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如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案件等,最近华为公司孟晚舟事件更是举世瞩目,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问题一再被推上风口浪尖。本文中,杨教授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属性和产生原因进行了抽丝剥茧的分析,最后提出了具体有效的防范对策。让我们来欣赏其中的精彩片段吧!
杨教授认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不应包括刑法明确禁止企业实施的犯罪风险,而是指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在经菅管理活动中遭受涉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即企业经营行为罪与非罪的模糊性。”
“对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通说认为主要有三种:一是文化原因。由于我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社会生活人情色彩浓厚,凭借关系办事的风气依然盛行,这就导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欠缺法治理念和契约精神,依附权力的现象突出,官商勾结,而部分掌权者基于某种目的对企业违法行为大开绿灯,而当其落马或者调动的时候,企业就不可避免地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二是经济原因。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不健全,市场环境不规范,国家政策多变,加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地位不平等,导致民营企业在项目竞标、融资贷款等方面受到歧视。为了解决企业的经营困难,一些企业不得不铤而走险,实施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三是法律原因。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界限不清,特别是刑法规定的模糊性,导致部分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就陷入犯罪。”
“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与法律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是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特别是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缺乏可以借鉴的经验,只能靠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立法机关和专家学者共同‘摸着石头过河’。而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也是伴随着‘创新一违法一规制一新的创新一新的违法一新的规制’这个模式而逐步建立和健全的。因此,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特别是企业涉市场经济犯罪的罪刑规范具有先天的滞后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来源于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模糊性,其存在的原因源于法律的滞后性、相关‘兜底条款’的存在与司法解释的不科学性。”
“已有的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罪刑规范还具有模糊性的特征。以融资类犯罪为例,典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已经比较罕见,而更多的是新型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例如,单个自然人行为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属犯罪行为不存在争议。但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使用该方法,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因为企业在内部职工中融资的行为是得到国务院等部门的行政法规批准同意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逐渐健全的过程中,该行为被刑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因此,融资类犯罪的成立条件难以把握,只能依靠司法解释来界定。而这种补充立法式的司法解释往往‘不教而诛’。因此,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刑事法律风险,而这种风险往往难以规避。”
“刑法‘兜底条款’,‘是指在刑事立法过程中,为堵塞、拦截犯罪行为人逃漏法网而在列举相关具体行为或种类之后的概括性或原则性条款。’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刑法都规定了兜底条款,比如瑞典、意大利、奥地利等。我国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较多的兜底条款,其目的在于严密法网。刑法兜底条款具有独特的存在价值,它有利于刑法的适时性,以应对社会的日益发展变化。但刑法兜底条款也存在弊端,它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扩大行为入罪提供了可能。而在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上,虽然学界和实务界都主张遵循限制解释、同质解释和行政先定的原则,但理论上的研究却不能得到司法实践上的认同,刑法兜底条款的模糊性依然未能解决。”
杨教授认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来源虽然具有多样性,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二是企业受到他人的诬告陷害而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前者的典型案件有北京巨鑫联盈科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者的典型案件是《新快报》记者陈某某诬告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财务造假案。”
读到这里,相信大家对如何防范和应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充满了兴趣,杨教授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给出了细致的答案,请大家去仔细阅读杨教授的学术佳作吧! 感谢杨教授的智慧启迪!
本作品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云端读书会制作,欢迎加盟云端读书会,欢迎投稿。投稿邮箱:2734981947@qq.com。感谢大家的耐心倾听和阅读,我们下期再会!
本期推荐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晓静
播音:安桃
指导老师:尹生
2019年7月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