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情分析
考察频率:100%,分值比例:2-3分
二、具体内容
(一)抢夺罪
1.对象:公私财物
2.行为方式:对物使用暴力。或者不对物使用暴力,但公然取走他人财物被害人来不及抗拒,(抢劫罪是不能、不敢抗拒)
3.结果加重犯:抢夺致人重伤、死亡(司法解释规定)
4.转化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
(1)要有想使用凶器的意图
(2)包括用法上的凶器
(3)区分:直接升级的抢劫,如果行为人在抢夺时,被害人顽强反抗,行为人为了获取财物,摆脱被害人的反抗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成立抢劫罪。
5.“飞车夺物”的定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6.对比盗窃:抢夺是对物使用暴力,盗窃是用和平的方式取得财物
7.对比抢劫:抢夺罪的使用暴力是对物暴力,对人身有轻微的危险;抢劫罪的使用暴力是对人使用暴力
(二)诈骗罪
【罪与非罪】
1.诈骗罪构成要件
(1)虚构事实、掩瞒真相
(2)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否则——诈骗罪(未遂)
(3)被骗人处分了财物的占有权或者所有权
①被骗人有处分能力:否则——盗窃罪(间接正犯)
②被骗人有处分权(三角诈骗判断关键点):否则——盗窃罪(间接正犯)
③被骗人有处分意识,做出了处分行为:否则——盗窃罪(间接正犯)
(4)被骗人有财产损失:如果没有——无罪
(5)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获得财产:否则——诈骗罪(未遂)
2.特殊的诈骗
(1)电信诈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区分盗窃、复制他人电话卡)
(2)多次诈骗(连环诈骗)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没有归还的数额为限
(3)诉讼诈骗的认定:是指制造、提供虚伪事实或者证据,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物或者财产上利益的行为
(4)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6)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文物、古董买卖:文物、古董的价值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同一文物、古董,在不同的地方、经不同的拍卖师,价格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其交易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自愿(主观价值)
(1)标高文物、古董的价格的,不成立诈骗罪
(2)但如果对文物、古董本身的重要信息(客观属性)予以隐瞒、欺骗的,如年代、作者等,成立诈骗罪
(3)但如果文物的“价格”是比较确定的,故意压低价格欺骗他人的,可能涉嫌诈骗罪
【此罪与彼罪】
1.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
2.盗窃罪与诈骗罪
(1)三角诈骗,三角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有则构成诈骗、无则构成盗窃)
(2)暗中调包,因为没有处分意识:定盗窃罪
(3)调虎离山的,原则上成立盗窃罪。(因为受害者没有处分、仅仅因为被骗而离开)
【注意】不动产内的东西,永远由主人占有,不属于无主物
(4)以欺骗方式借用财物的处理。关键是看被害人是否让财物脱离了自己的占有
如果脱离了,就属于自愿处分,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成立诈骗罪
如果没有,仅仅是在被害人不注意的时候,悄悄溜走,成立盗窃罪
(5)先实施盗窃、侵占行为占有他人财物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定盗窃罪、侵占罪
理由:行为人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既遂,事后的欺骗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不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
(6)试穿试戴类案件。关键是看被害人是否让财物脱离了自己的占有
如果脱离了,就属于自愿处分,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成立诈骗罪
如果没有,仅仅是在被害人不注意的时候,悄悄溜走,成立盗窃罪
(7)二重买卖。甲先将自己的不动产卖给乙,在乙经过登记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后,甲为了骗取丙的财产,又隐瞒真相,将该不动产卖给丙,使丙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对乙没有成立任何犯罪,乙没有损失
3.霸王餐: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
行为人原本具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但在饮食、住宿后,采取欺骗手段不支付费用的。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故对该行为难以认定为诈骗,无罪
【核心】 有没有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上菜的时候有没有被骗)
4.诈骗 VS 侵占
行为人自始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由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据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将财物据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属于拒不返还的一种形式,以侵占罪论处。
【核心】有没有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交付时有没有被骗!
【一罪与数罪】
法条竞合: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著作权犯罪等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处理
1.先侵占、盗窃,后诈骗:占有他人财物、盗窃他人财物之后,骗别人说财物丢了,被别人拿走了,这种只定一个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因为侵犯同一法益,不追究后面的诈骗罪。
2.先诈骗,后侵占:行为人自始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由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据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三)敲诈勒索罪
1.逻辑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
2.行为:行为人一般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但少数情况也可能采用暴力手段,如果采用暴力,必须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
(1)威胁、要挟的内容不具有当场实施性,而只能以事后付诸实施为必要。恐吓的内容不一定直接针对被害人本人,告知他人要对其亲属、朋友等第三者实现恶害内容的,也是恐吓。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身体使用暴力(苦肉计),形成对被害人的恐吓时,也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2)威胁、要挟的内容不要求是真实的事情,也包括虚假的事情。此种情形下,可能与诈骗罪形成竞合关系。
(3)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非法的,但也可以是合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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