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

2022-09-16 15:27:4713:30 339
声音简介


一、考情分析

考察频率:80%

重点范围: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值比例:2-3分


二、具体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共性问题

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

(1)既遂标准使目标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就既遂。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放火罪既遂。

例外“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2)用放火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一般定放火罪

3)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2.失火罪

(1)区别:放火罪为故意,失火罪为过失。

(2)如果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出于“过失”的,但是造成后果的行为是“故意”的,成立失火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

(1)对象: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方式

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毒气投放于公共场所

(3)性质危害了公共安全(危险犯)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兜底条款原则上应优先适用其他罪名,实在无罪可用的时候,才适用该罪

(2)排他性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举例

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殴打正在开车的公交车司机,足以干扰其正常驾驶

 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在高速公路上逆行。

高空抛物

(3)主观故意犯罪

 

(二)交通安全类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

(1)既遂标准危险犯,“足以”就既遂。

(2)对象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可扩大解释为拖拉机等)、电车、船只、航空器

(3)行为对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果仅仅破坏一般辅助性设施,不影响交通安全,不构成本罪(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

2.破坏交通设施罪

3.交通肇事罪

(1)犯罪构成

主体

【一般人】 包括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事后指使逃逸:共犯】司机交通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等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成立共犯需要共同故意的例外)

【事前瞎指挥:非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范围限公共运输道路领域:工地、农场、林场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以及机关、学校、单位大院、火车站、汽车站、货场、渡口、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大路等由于不在公共交通管理

结果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果关系【因为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

加重结果

【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如果行为人没有发现撞了人,或者为了躲避家属报复等不构成此加重情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消极地、不作为的方式致人死亡) 

当场没有死+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有因果关系+至少过失

*一般认为,要求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成立交通肇事罪。

【注意】

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被告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无论被告人是否明知,只要是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但被告人误以为已经死亡,将被害人转移并予以遗弃,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4)区分

醉驾没有发生损害结果——危险驾驶

醉驾发生损害结果——交通肇事

行为人明知自己酒后驾车是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依旧醉酒驾驶,尤其是在肇事之后继续开车,造成重大伤亡,可以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人且放任,属于故意,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肇事之后继续+重大伤亡=危害公共安全罪)

5.危险驾驶罪

(1)行为

追逐竞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罪数

想象竞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劫持航空器罪

1)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 or 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

2)加重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可以包容故意杀人)。

3)航空器的状态:使用中、飞行中

4)想象竞合犯:以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既触犯了劫持航空器罪,又触犯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以劫持航空器罪定罪。

7.劫持船只、汽车罪

(1)与劫持航空器罪不同: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劫持船只、汽车罪=数罪并罚

(2)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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