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节:侵犯经济秩序犯罪1

2022-09-16 04:49:3815:32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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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情分析

考察频率:80% 分值比例:2-3分


二、具体内容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成立犯罪标准(金额)

 生产、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未达此标准,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虽然没有销售五万元以上,但如果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 15 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法条竞合本罪是一般法,按照销售金额量刑,与后面特别法发生竞合,重法优先。


2.生产、销售假药罪

(1) 本罪成立的标准: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应定罪。

(2)生产:一切制造、加工、配置、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认为是生产假药的行为。

(3) 销售: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

(4)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3.生产、销售劣药罪

(1)本罪是实害犯。

(2)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性质: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行为方式: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vs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通常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的目的是营利,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但不排除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二者会发生竞合关系。

 

6.总结

法条竞合

一般条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特别条款: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关系

法条竞合如果符合特别条款的要求,同时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 15 万元以上),那么就同时触犯了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这个时候就需要比较,哪一个刑罚重,按照重的那个处理。


犯罪形态

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为即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 144 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 141 条)


危险犯

以造成危险状态为定罪标准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 143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 145 条)


结果犯:

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定罪标准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 142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 146 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 147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 148 条)


罪数形态

(1)以一重罪处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它犯罪(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成立犯罪标准(金额)

生产、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未达此标准,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虽然没有销售五万元以上,但如果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 15 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2)法条竞合本罪是一般法,按照销售金额量刑,与后面特别法发生竞合,重法优先。


2.生产、销售假药罪

(1)本罪成立的标准: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应定罪。

(2)生产:一切制造、加工、配置、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认为是生产假药的行为。

(3)销售: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

(4)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3.生产、销售劣药罪

(1)本罪是实害犯。

(2)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性质: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行为方式: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vs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通常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的目的是营利,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但不排除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二者会发生竞合关系。

 

6.总结

(1)法条竞合

一般条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特别条款: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关系

法条竞合

如果符合特别条款的要求,同时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 15 万元以上),那么就同时触犯了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这个时候就需要比较,哪一个刑罚重,按照重的那个处理。


(2)犯罪形态

行为犯

只要实施了行为即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 144 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 141 条)


危险犯

以造成危险状态为定罪标准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 143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 145 条)


结果犯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定罪标准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 142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 146 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 147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 148 条)

 

(3)罪数形态

以一重罪处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它犯罪(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类犯罪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兜底条款。即凡是走私的对象不属于其它特别规定的,均构成本罪。

【注意】走私毒品没有在本章节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章节,这里的走私罪危害的是经济秩序。

2)保护的法益;我国经济秩序

3)行为

走私行为,指行为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单向走私

原则:进来、出去都算走私

例外:

1. 仅仅禁止出去——走私贵重金属、文物罪(如果是进口贵重金属、文物,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算)

2. 仅仅禁止进来——走私废物罪(如果是出口废物,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算)

变相走私将没有交税的货物在境内销售

走私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理由:免税货物只能在免税区卖。

间接走私向走私的人买东西第一手购买走私物品的人。第二手、第三手等之后的不算。

推定走私在危险区域买东西又没有证明

 

在边界水域违法运输、买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代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本质在于偷逃关税。实践中,对于一些海外代购行为,如果逃避海关监管进而达到不交税款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既遂标准

1. 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

2. 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

3. 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走私的对象,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5)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包括事先和事中】,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关系: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走私罪

2.走私的是武器弹药——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1)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2)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3.走私核材料,构成走私核材料罪;

4.走私假币的,构成走私假币罪;

5.走私黄金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文物的,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出境然后将其私自赠送或出售给外国人的,只构成本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被本罪所吸收。

7.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需要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自己看不构成本罪。

8.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如果走私了国家禁止禁止出口货物、物品罪,定此罪


9.加重条件

(1)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不能妨害公务,只是武装掩护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容易和走私毒品罪混淆,走私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走私毒品罪)


10. 走私罪的罪数和认识错误问题

(1)如果行为人对于走私的对象其内容是不明确的,主观上存在概括的故意,即无论走私什么都在行为人的故意范围之内,则以实际走私对象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有多个对象,要数罪并罚。

(2) 但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走私具体对象的故意,实际走私对象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一致的,应按认识错误处理。


11. 走私罪与逃税罪的关系

法条竞合的关系。走私罪与逃税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为走私实质上是偷逃特殊税种关税的行为,按照特别条款优先适用的原则,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定为相应的走私罪,一般不另定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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