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节:侵犯经济秩序犯罪2

2022-09-17 18:48:1912:09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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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情分析

考察频率:70% 重点范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假币类犯罪 分值比例:2-3分


二、具体内容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主观:必须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对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减免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损国利己):

1.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把赚钱的业务给自己人)

2.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3)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6.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1.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1)伪造和变造的区分:伪造还是变造,关键看与原货币是否具有“同一性”

.如果把硬币“融化”掉,重新铸造新硬币,算是伪造货币。因为硬币“融化”掉之后,就不是货币了。用非货币,制造货币,是伪造。

如果用真币人民币改装为其他面额的人民币,是变造,因为都是人民币,同一性未丧失。

如果用真币人民币改装为英镑、美元,是伪造,因为失去了货币的同一性(中国信用做靠山和美国信用做靠山)。

2)刑法中关于货币犯罪的规定

使用假币罪、持有假币罪、运输假币罪等罪中,假币,指伪造的货币。

货币一定要是在我国或其他国家正在流通的货币。不然不构成货币类犯罪。

如果使用了在世界范围内都不可流通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如白纸)冒充真货币,可构成诈骗罪。


2.持有、使用假币罪

1)行为

1. 持有(放着):是指将假币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家中、亲友等处保管(间接持有)。

2. 使用(花了):指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

2)罪数

数罪并罚

通过 ATM 机将假币存入银行,然后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真币的——盗窃罪+使用假币罪

盗窃假币后持有的,一般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又使用的,盗窃罪+使用假币罪,实行并罚

想象竞合

使用假币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吸收犯

持有型犯罪,包括持有假币罪在内,是一个兜底性罪名,只有无法以其他类型的假币类犯罪定罪处罚,才定持有假币罪。

注意:如果有其他假币类犯罪,持有假币就被吸收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选择罪名

2)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区别在于前罪无运输假币故意,而后罪有运输假币故意,不以运输为目的而携带假币应定持有假币罪

 

1】假币问题的罪数问题

伪造货币之后通常会出售、运输

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使用伪造的货币,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运输、使用——伪造货币罪

购买假币通常都会使用

购买假币+使用——购买假币罪

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的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运输假币的人通常并不亲自使用假币,而主要是卖。(此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牵连关系)

出售、运输假币+使用——出售、运输假币罪+使用假币罪

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出售、购买假币罪,伪造货币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

持有是运输、出售、购买、伪造假币行为的结果,定照出售、购买、伪造假币罪

行为人误收数额较大假币,不向公安司法部门报告或交由金融机构等单位处理,故意持有或使用

持有、使用假币罪论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对象:是“公众”,即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不包括仅仅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吸收。

3)行为:非法以“存款”的形式吸收资金。存款与投资的区别在于:存款的特点是“保本付息”,是一种借贷关系;投资则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个人做了一回银行,赚公众的利息差)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5.洗钱罪

(1)行为

1.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 洗钱:钱从黑的变成白的,不是单纯的藏起来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前者是通过金融方式,被洗的对象已经被“换货”;后者仅仅是把东西隐藏起来了。但洗钱也是掩饰隐瞒的一种形式,所以存在法条竞合。)

(2)认定

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即可,不需要已经判决

上游犯罪事实确认即可,不需要一定被追究责任,不需要一定按照上述的罪名定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抢劫所得,也是上游犯罪所得)


6.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罪

(1)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2)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3)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骗取贷款的行为由于较为普遍,所以如果及时还款,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则不认为是犯罪。


8.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前述人员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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