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一、对抗代位权
人寿保单的赔偿金可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
比如:A借给B十万元已经到期,但B不还钱,C又欠B八万元已到期,但B不要求C还款,此时A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作为B的代位人直接要求C将八万元还给自己,这叫债权人的代位权。
但在《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对抗代位权也就在该规定的一个例外上,
比如:。A借给B十万元已到期,但B不还钱,同时B的父亲去世,有一笔人身保险赔偿金十万元,受益人是B,但B迟迟不去申领这笔赔偿金。这时A不能行使其代位权,因为这十万元赔偿金的债权仅属于其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不可以被代位执行。
但A已经申领了这十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并且十万元已经到A的账上,此时十万元已经属于A个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也是完全存在。
二、避免冻结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给付行为的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其他任何人或者机构都不能非法干预保险金的给付,从而使得给付的时间、方式、过程、结果都能有很好的确定性,进而可以对保险赔偿金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案例:A借给B100万元到期但B迟迟不还,B在债务发生前作为投保人给妻子购买过一份人寿保险,保额为500万元,受益人是唯一的儿子,目前现金价值300万元,A要求B退保,用现金价值还A的100万元,B不同意,此时A将B诉讼至法院,判决前B的妻子意外死亡,儿子申领了保险金500万元,此时,A请求法院冻结该保单,以保护其债权,是否可行?
购买保单行为发生在债务之前。则保险合同有效,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所以A请求法院冻结保单以保护其债权是不可行的。但《合同法》第52条规定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除外(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恶意规避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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