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第三节 监察制度的保证

2020-04-26 18:32:0413:05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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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察制度的保证

一、不断活跃的监察立法

魏明帝-《新律》18篇,代表三国立法成就。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泰始律》对两汉法律进行了大总结。

北朝《北魏律》《北齐律》。

曹魏《察吏六条》:察民疾苦冤失职者;察墨绶长吏以上居官政状;察盗贼为民之害及大奸猾者;察犯田律四时禁者;察民有孝悌廉洁行修正茂才异等者;察吏不簿入钱谷放散者。所察不得过此。

晋武帝泰始四年《察长吏八条》

《五条律察郡》“正身、勤百姓、抚孤寡、敦本息末、去人事”

《中正六条举淹滞》“忠恪匪躬、孝敬尽礼、友于兄弟、洁身劳谦、信义可复、学以为己”。

北魏:

西魏大统十年(544年)九月,苏绰奉命制定《六条诏书》为隋唐思想之源——

“其一,先治心、心者,一身之主,百行之本,是以治民只要,在清心而已;其二,敦教化,教之以孝悌,使民慈爱,教之以仁顺,使民和睦,教之以礼义,使民敬让;其三,尽地利,‘夫衣食所以足者,在于地利尽’,地利尽在于牧守令长‘劝课有方’;其四、选择贤良之士;其五,对官吏要赏罚分明;其六,均赋役,‘若斟酌所得,则政和而民悦;若检理五方,则吏奸而民怨’”、“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

北周《诏制九条》——

宣政元年(578)八月宣帝遣大使巡察诸州,诏制九条,宣下州。即:一、决狱科罪,皆准律文;二、母族绝服外者听婚;三、以杖决罚,悉令依法;四、郡县当境贼盗不擒获者,并仰录奏;五、子顺义夫节妇,表其门闾,才堪任用者即宜申荐;六、或昔经驱使,名位未达,或沉沦蓬荜,文武可施,宜并采访,具以名奏;七、伪齐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听预选,降二等授官;八、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九、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鳏寡困乏不能自存者,并加禀恤。

二、监察官的管理制度

(一)监察官的选任与考绩

为了使监察官选任得人,北魏时规定:台内御史的选拔皆由御史中尉负责,而不属于吏部。

(二)监察官考绩制度

曹魏初期,三年一考绩,以决定黜陟。

晋朝泰始四年(268年)六月,以颁诏形式宣布《考课之法》。

宋文帝元嘉二十年(443年)诏书:“有司其班宣旧条,务尽敦课。游食之徒,咸令附业。考核勤惰,行其诛赏;观察能殿,严加黜陟。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八年(494年)制定的《三等黜陟法》规定:

“三载考绩,自古通经,三考黜陟,以彰能否。今若待三考然后黜陟,可黜者不足为迟,可进者大成赊缓。是以朕今三载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滞无妨于贤者,才能不壅于下位。各令当曹,考其优劣为三等,六品以下,尚书重问;五品以上,朕将亲与公卿论其善恶。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位。”(《魏书·孝文纪》下,又《通典》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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