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察制度的运行
立法监查指监察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奏请修改法律。比如认为国家现行法律法令有违时宜,或宽严不当,可以奏请修改。
魏晋以来颁布的监察法规,是行政监察的法律依据。监察官可以依法纠弹官僚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失职,察纠居官不以政事为意,行政效率低下,枉法受脏等行为。
人事监察主要是监察管理的诠选与拷克是否依法,有无失实、舞弊等行为。
经济监察涉及面比较宽,以察农桑为主。《六条诏书》“地利尽在于牧守令长劝课有方”;并颁布一系列经济法令。
司法监察要监督审判者真正做到在审判活动中严格执法。
本章小结
这一时期,为了维护皇权,防止世族权贵肆意横行,防止宗室外戚宦官擅权秉政,各朝皇帝都十分注意强化制衡力量。在这种复杂的矛盾冲突中,中枢行政机构不断变化,监察体制也不断调整。
御史台最终脱离少府,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不由丞相统领,直接归皇帝统领。
察与举相结合,反映这一时期专门监察法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发展尚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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