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隋唐时期的监察制度
隋朝《开皇律》对唐和唐以后的法制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律史上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
唐朝的法治文明臻于成熟和定型。《唐律疏议》《唐六典》占据重要地位和成就。
唐初三省制度的确立也为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前提条件,谏议制度的实行也对皇权起到了制约作用。
监察立法多包含在《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也有专门的监察法规《监察六法》。但唐朝监察六法的重点主要是整肃吏治、纠正官邪,而不是打击豪强。
第一节 隋唐时期的专制主义政权结构
一、三省六部制的确立与完善
隋朝废除北朝六官制度,建立了三省制度,即内使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尚书省以下分工兵户吏刑礼六部。六部分辖四司,共计24司。
唐朝在隋朝建立的三省分权制度上进一步明确职权划分,并建立中书省出诏令、门下省掌封驳、尚书省管执行的分工合作关系,并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封驳制度是重要的监察制度,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皇权,保证皇帝诏旨的正确和符合实际。
唐朝中央政府还设有九寺五监。
九寺:1.太常寺: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
2.光禄寺:掌邦国酒醴膳馐之事
3.卫尉寺:掌邦国器械文物之事
4.太仆寺:掌邦国厩车舆之政令。
5.大理寺: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
6.鸿胪寺:掌宾客、凶仪之事。
7.司农寺:掌邦国仓储委积之事。
8.少府寺:掌邦国财货。
9.宗正寺:掌九族六亲之属籍以别昭穆之序
五监:国子监、军器监、少府监、将作监、都水监。
二、州县二级制的确立
隋朝开皇三年(583年),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存要去闲、并小为大”改为州县二级制度。
唐朝沿袭。州设刺史(玄宗时改州为郡 设太守),首都及陪都所在州成为府,设府尹。州下设县,主官为县令。太宗时,曾把全国分为十道(后为十五道),皇帝派遣巡按使考察州县官吏,道逐渐演变成高于州的政权机关。
唐初在边境州划分军区,设置总管,后演变为都督府,高宗后,部分都督改成节度使。安史之乱后,有功战将多被授予节度使,统领的州多的达十余,少的也有三四,逐渐发展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政权和皇权统治。
县下设乡(坊)、里(村)等基层行政组织。里正和村正负责土地收受、劝课农桑,收纳赋税、摊派兵役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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