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规定,在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股东会不能有效的行使权利时,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如果公司中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况,实质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但有其他能够证明该股东证实身份的证据,例如股权信托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那么按照刘俊海教授的观点,该隐名股东(实质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我个人认为在实践当中,有可能会先进行一次确认股东资格之诉,通常法院的保守做法会如此。
Echo_song
确认是公司股东了不就是显名了吗?那也不是隐名股东了啊。矛盾不?
听友207133186
同意张律师观点,先提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听友28634185
济南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