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侵权诉讼的一般原则,权利人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原则上被推定有效,人民法院据此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同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会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通常情况下,被告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后,法院会中止审理侵权纠纷,然后根据涉案专利无效程序的结论再继续审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有效,会选择通过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等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从理论上讲,这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于已经被放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已经丧失了行使权利的基础,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和禁止反悔原则,权利人也不得再要求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专利权人不得依据被放弃的权利要求而主张权利。
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一审法院依据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作出一审判决后,在二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之前,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动放弃了其在一审程序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是没有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是直接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这种做法,既兼顾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同时又不混同这两个程序,并且实质性地解决
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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