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根据上述规定,在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评判中,如果专利技术方案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系通过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制备得来,能够产生有益效果,并且进行了保藏,而对比文件仅公开了相同或相近的筛选、突变等手段的制备方法,并未对制备出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重复该对比文件中的制备方法而获得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应当认定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并未被该对比文件公开。对于生物材料保藏在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有无保藏号并不是认定区别特征的根本依据,不宜简单地将有无保藏号当作区别特征进行认定,而应当考量对比文件对其中所描述菌株的公开程度和该菌株的可获得性,以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通过对比文件的描述而获得该菌株或有动机制备得到该菌株。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该生物材料或者有动机改进制备方法以获得该生物材料的,专利技术方案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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