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 【条文】
●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以工程质量纠纷为由提起的反诉与承包人提起的施工合同纠纷本诉合并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承包人已先行提起本诉
● 二、判断抗辩还是反诉的参考标准
● 三、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的情形
● (一)被告仅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款
● (二)被告提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
● (三)被告因原告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
● 四、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
● (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
● (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
● (三)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
● (四)原告逾期完工,被告要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
● 五、反诉与另行起诉的关系
●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施工合同约定违约金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被告主张减少工程款并抵扣的,应否提起反诉?
● 二、一审认为是反诉,二审认为是抗辩,或者一审认为是抗辩,二审认为是反诉的,应如何处理?
● 三、反诉不予受理,能否仅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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