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获取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信用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八条 可采取下列措施对暂无风险企业进行监管:
(一)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简化监管方式和程序,适当降低监管频率,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适当降低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并督促企业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高风险等级,依法处罚。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暂无风险企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可采取下列措施对低风险企业进行监管:
(一)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督促企业改正,责令作出信用承诺;逾期不改正或违反信用承诺的,提高风险等级,依法处罚。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低风险企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化对中风险企业的监管:
(一)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中风险企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化对高风险企业的监管:
(一)实行严管重罚,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
(二)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在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高风险企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批量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数据,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按照外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在外国(地区)设立,持续规范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外国(地区)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划定的特定区域内从事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参考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9月 1日起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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