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以下简
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102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
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
所。
(二)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
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
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
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
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
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
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
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
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
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
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
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 103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
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
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
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
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
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
购臵时点。
(二)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
速摊销。
(三)企业购臵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
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81 号)相关规定执行。
- 104 -(四)新购臵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
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
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
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五)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
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政策。
四、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止执行。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
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 2020 年度汇算清缴时
一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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