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海政策类
30 在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用于渔业
养殖的海域,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申请并
- 94 -依法批准的方式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让渔业养
殖用海使用权。
31 在 15 米等深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按照浅海
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50%计征。
32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逐年缴纳。使用海域不
满 6 个月的,按年征标准 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
6 个月不足一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海域使用金。
33 沿海农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按每户
50 亩以下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
34 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
收益 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以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超常规政策
35 对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不占用生态
红线、已办理用地预审、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政府投
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在做好补偿安臵的
前提下,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先行使用
土地,并在项目竣工前完善用地手续。
36 在国家出台成片开发标准前的过渡期,位于市县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包括产业园区及旅游度假区)建设用地
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37 依法下放用地审批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将省级审
批权限内涉及‚五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宅基地项
- 95 -目总体规划调整、林地征(占)用以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有关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
38 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除商品住
宅用地外,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
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 60%确定。
39 对海岸带陆域 200 米范围内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未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认定属于政府原因的,在
符合市县总体规划、满足建设风貌管控要求及我省产业发展
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空间臵换、容积率调整、改变用途等
方式进行调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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