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限制改变用途与分割转让及探索抵押融资)对于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供应的宗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限制改变用途、限制转让或分割转让等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其中,对经批准的用地,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该类用地禁止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用于其它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要予以严格监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 号)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文件的规定,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 号)等规定,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 5 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 号)文件的规定,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停车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三十六条(卷宗与台账管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的服务和监管,适用的产业用地政策文件应当纳入土地使用权供应档案卷宗长期妥善保存。根据需要建立产业用地政策适用项目台账,记录项目基本情况、适用产业用地政策、供后投资建设情况、过渡期起始时间及期满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落实批后监管责任)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产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据土地供应合同、划拨决定书、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前臵条件文件、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等约定的用地条件、用地责任、监管责任,强化用地供后联合监管,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报告。
![](http://imagev2.xmcdn.com/storages/f8c4-audiofreehighqps/57/B5/CKwRIMAExxgfAAD_-QDI5mXX.jpeg!strip=1&quality=7&magick=jpg&op_type=5&upload_type=cover&name=web_large&device_type=ios)
声音简介
音频列表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查看更多
猜你喜欢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