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巴中网友曝光火锅底料内有塑料条被威胁一事引发热议。品牌方和消费者各执一词,网友们众说纷纭,无论如何,火锅底料内有塑料条这件事已经坐实了,不管品牌方存不存在威胁恐吓行为,其对消费者应承担的关于消费侵权方面的责任是逃不掉了,那么,如果经证实品牌方确实存在威胁恐吓行为,那品牌方还将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吗?今天,晓律就和大家来分析分析。
一、首先是关于消费侵权方面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了消费者索赔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49条则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包括了第52条规定的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以及第54条规定的商家退货的责任,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根据第55的规定,还要承担假一赔三的责任。除了民事责任,第56条还规定了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其次,我们来看威胁恐吓的性质
这种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恐吓或威胁仅是单纯的口头行为,没有其他意图或进一步的行为,则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采取了进一步的行为,则要看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目的手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以上是威胁恐吓行为的行政责任,再来看刑事责任的追究: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威胁恐吓罪,要以行为人的目的和手段来确定罪刑
(一)如果恐吓或威胁目的是为了索取财物、发生性关系,那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抢劫罪、强奸罪;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报案,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二)如果恐吓或威胁并且采取了进一步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预备,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恐吓或威胁目的是为了泄愤或者挑衅,起哄闹事,则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从网上曝光的聊天来图来看,如果经证实确属火锅底料品牌方所为,那么品牌方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款所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要承担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责任。
安清心
童童_oE
哪个品牌的火锅底料啊
沪晓律 回复 @童童_oE:
小天鹅
勇叔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