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状书(pleasdings)阶段结束后的二十八日内,诉讼双方需要填好及交换一份关于诉讼安排的问卷,及参加案件管理会议。在这个阶段,其中要处理的一个事项就是披露及交换证据的程序(discovery)。香港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披露,和内地的举证质证略有不同,主要是呈现的方式不同。香港民事诉讼应当列出的证据清单格式如下:
1、文件清单;
2、附表1第一部分,列出所有我方拥有的,且并不反对披露的文件;
3、附表1第二部分,列出所有我方拥有的,但反对披露的文件;
4、附表2,列出所有我方曾经拥有,但不再拥有的文件;
5、说明让对方或其律师审阅这些文件的时间和地点,一般是在我方的律所;
※如果拒绝披露某些文件,只能是法律允许的理由,比如“律师通信特权”(solicitor's privilege),但另一方有权反对并申请法院强制披露。
※很重要的一点:凡是没有在清单上列出的文件,在正式审讯时就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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