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判决(summary judgment)是很常见的非正审程序。因为这个程序被规定在《高等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4A章)第14号命令,因此又叫做Order 14 procedure。这是由原告提起的程序。在被告签了送达认收书但还没来得及抗辩的时候,原告就以传票形式提出这个申请,请求法院径行判决原告胜诉,因为原告的理由非常充分以至于被告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只要被告在抗辩时提出事实方面的争议,法院就不会作出简易程序判决。
这个简易程序判决,如同其他的非正审程序一样,其决定是可以两次上诉的。
最常见的简易程序判决就是报告人的支票不兑现的情况。在香港,支票仍被普遍用作日常支付手段,故这类争议很多。然而,被告可以用“完全缺乏对价支持”来抗辩。由此看来,在香港法上,支票并不是一种“无因性”票据。
阳光_cn1
讲的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