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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咬伤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屡见不鲜,而这次,可真是名副其实的狗咬狗了。那么为什么小白的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不但咬伤人要赔偿,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都要赔偿,而本案中,小白狗咬伤了小黑狗跳跳,跳跳的主人因此花费了医疗费7000余元,可见,小白狗造成了跳跳的损害,导致了跳跳主人的经济损失,而通过案发视频可见,这场狗咬狗的事件,起因是小白狗的挑衅,小白狗的主人也并没有对小白狗采取安全措施,比如栓绳或者其他合理的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小白狗主人对于跳跳主人的损失应予赔偿。
饲养宠物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选择,但是如何管理宠物,还需要广大铲屎官们提高法律意识。不但要给爱宠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做好爱宠的卫生防疫工作,更要做好爱宠的教育管理,并采取安全措施。
除了前面我们提到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严格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另外,对于流浪狗,这里友情提示我们的爱心人士,也一定要做好相应的管理措施。这里也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陈先生在某物流公司门口路过时,被张先生饲养的一条母狗咬伤腿部,陈先生到医院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疫苗。陈先生要求被告张先生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张先生辩称,虽然认可陈先生被狗咬伤的事实,但咬伤陈先生的母狗并非被告饲养,而是一条流浪狗,附近的商户都在向流浪狗投食,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要求法院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张先生系物流公司股东,根据陈先生提交的照片显示,物流公司将其左侧门与室外公共楼梯中间的通道用木栅栏门隔断,并在该通道内放置了狗绳、狗盆等物品,张先生长期对流浪狗进行投喂,咬伤陈先生的狗也长期栖息在张先生经营场所附近。因此法院认定张先生实际上是作为该流浪狗的代为管理人,在代为管理期间应对该流浪狗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张先生作为狗的管理人,饲养流浪狗的行为是爱心之举,并无过错,但在饲养和收留的同时也产生了对狗管理和约束的责任,而张先生未尽到上述责任,导致流浪狗伤人,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能因其良好的动机和初衷而免除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还对遗弃、逃逸动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友情提示各位铲屎官和广大爱心人士,爱宠值得宠爱,动物理应被呵护。但爱的同时,还有一份责任,约束管理,与爱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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