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调查中的研究伦理:方法论层次的反思
黄盈盈 潘绥铭
(三)无伤害,然后是受益
无伤害是社会调查研究的最基本原则。首先要做到的是对被调查者无伤害,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伤害,然后才能谈到受益。
对于社会科学研究来说,无伤害首要的和最基本的是“保密”,即不泄漏被访者的信息,包括文字性的和声音影像的。要做到保密,通常的做法是:不留名字,资料中不出现能够辨认出被访者的个人信息。如果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录音,则需说明且保证录音资料只供研究者使用,并且在使用后妥善保存或者销毁。就录音而言,研究者还需要意识到,针对边缘人群的敏感性问题调查的时候,录音机这种机器的存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谈话和互动的深入开展,被研究者在意识到(甚至强化)自己在“被录音”的情境下更加容易进行“表态式”表述。
进一步的考虑是如何使被调查者受益的问题。受益,包括物质意义上的报酬(钱、小礼物、请吃饭等),还有一些信息上或者情感上的交换。比如,有关艾滋病方面的研究,在访谈完之后,给被访者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跟小姐聊天的时候,不仅谈“她们的世界”,也要谈“我们的世界”,等等。“受益”要与“交换”挂钩,这是最基本的人际互动准则,需要被运用到社会调查方法之中,而不是一味地要求被访者合作和贡献。
在一般的调查中,无伤害原则相对比较容易贯彻。但是,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权势关系悬殊的调查中,尤其涉及边缘人群的时候,这个原则就变得尤其显著和需要三思,对于“风险”的评估则尤为重要,也更加困难。研究者需要更多地考虑被研究者的处境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从方法论的高度来看,调查者实行无伤害与受益的研究伦理的程度,基本上可以反映出该调查者的学术深度与研究能力。如果不是非常深入地了解被调查者,如果调查的整个方案不是经过精心设计与恰当的预试验,那么调查者就根本无法知道究竟什么可能伤害被调查者,更不可能知道什么才会真的使被调查者受益;也就根本无法真正执行研究伦理。
因此,需要强调的是:执行研究伦理的好坏,与其说是一个道德意愿的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学术水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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