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调查中的研究伦理:方法论层次的反思
黄盈盈 潘绥铭
二、研究伦理的讨论:从道德层次到方法论层次
在社会调查中,道德层面上的伦理学探讨非常重要,但是,我们认为研究伦理的讨论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次上的认识和提倡。我们还可以也需要从方法论以及更为具体的方法操作层次上,探讨社会调查中的研究伦理问题。其意义主要有两点:第一,道德层次的伦理探讨往往容易“泛泛而谈”,缺乏约束力和可操作性,而方法论和具体操作方法层面的讨论有利于在社会调查中切实地贯彻和落实伦理原则;第二,道德层面的伦理比较倾向于“约束”,即约束调查者以避免对被调查者造成损害,而方法论层次的讨论可以帮助我们从正面的角度来认识伦理原则的贯彻如何能促进我们的社会调查,提高研究质量。本文正是从这两点意义出发,着重从方法论的角度谈社会调查中的研究伦理。
(一)社会调查过程中的“互动”与“交换”
以“人”为对象的社会调查不应该把被调查者纯粹看作“客观对象”,而是一种人际互动,是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互动”过程。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权势关系,包括研究的资助方和背景对于调查过程和调查质量的影响都要被纳入到研究之中。
首先,“互动”需要一种平等的态度来维系。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互动过程中,调查者是互动的发起者、控制者与评判者(在付酬的调查中尤其如此),往往具有先决的优势地位,很容易造成与被调查者的不平等关系。如何促进一种“平等”的互动,就需要有研究伦理的考虑。这不能仅仅“想当然”地依赖于研究者的“良心”,还需要学术规范的限制;不能仅仅以“调查有利于社会发展”这样的大道理来忽视被调查者拒绝的权利,抹杀在微小的互动中可能对被调查者造成的伤害(可能是直接的、即时的伤害,也可能是间接的、长远的伤害)。这种伤害可以大到影响被调查者的生活,也可能仅仅是让被调查者感到不舒服;更直接的影响还有调查研究的过程和质量问题。研究者(包括如资助方之类的第三者,我们把这些影响都体现在“研究者”这个概念中)应当将整个研究对被研究者的影响(不管是显在的还是潜在的)纳入分析和反思中,乃至最初的设计之中。
其次,任何互动都需要相互“交换”来维持下去。换言之,我们应该把社会交换理论应用到社会调查过程中。这是因为,我们没有权利,也不可能要求被访者无偿付出,哪怕是用“有利于社会”这种借口。平等的人之间,没有什么单向的“请您配合”,而只能是交换。“配合”式的问话只能得到一些表面的、敷衍的回答。那么,我们在调查之初就应该充分考虑:我们拿什么去交换对方的信息?这种交换对对方来说有价值吗?这就涉及研究的伦理问题。
这种“互动”与“交换”的理念不仅适用于定性调查,同样适用于定量的问卷调查,只是互动的程度有所不同。尽管定量调查要求尽量降低调查员的影响,达到“标准化”和“客观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影响是抹不掉的。问卷调查之初调查员如何动员、说明问卷情况,调查员的性别、年龄、身份、举止、言行等都会被带到调查的互动之中产生影响。
可以说,研究者的权势、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这种互动关系,构成了任何针对“人”的社会调查中研究伦理考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如果社会调查的研究者不具有这样的伦理敏感性,或者没有把这种考虑纳入设计之中,而是被动地在事后进行反思(尤其是后悔),那么,这项社会调查本身就会受到质疑。这种质疑除了发生在道德方面之外,还包括从方法论角度对调查质量的质疑。试想,一个调查研究如果让被调查者感到不舒服,或者受到侵犯,被调查者对你的信任能有多大?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互动如何有效地进行?调查所得到的数据和资料的可信度会有多高?研究者对于被调查者的“理解”能有多深?调查本身的质量又如何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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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