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因噪音扰民所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被吵得受不了时,究竟该怎么办呢?欢迎收听本期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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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法律支持: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成员、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显春
本节目由西安发布听见西安的声音工作室出品。
文字版:
林显春律师表示,遇到噪音污染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影响他人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装修活动的;或在晚间休息时段进行突击装修影响他人生活的,对于此类噪音,居民可以向公安部门投诉。
“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居民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林显春律师说,在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产生的噪音,是由环保部门直接监管的。除此之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产生的社会生活噪音等,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林显春律师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 屈雪娇 革欣妤 海报设计:张亚岚 剪辑:屈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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