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伊拉克战争的非法性》推介

2023-07-23 19:17:5111:00 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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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温经典  追忆王献枢教授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你们好!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是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王献枢教授的文章《伊拉克战争的非法性》,刊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伊拉克战争已经结束了,但国际社会对这场战争的合法性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文中,王教授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进行了抽丝剥茧、力透纸背的分析。让我们来欣赏其中的精彩片段吧!

       2003320日,美英等国避开联合国安理会,以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对伊拉克发动了单方面军事行动,他们投入了大量高科技新型武器和装备,但直至部队全部撤出伊拉克为止,也没有找到所谓的杀伤性武器。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各国必须予以遵守的强行法规则,多体现于《联合国宪章》中。各国基于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信奉和对条约义务的遵守等进行国际交往,共同维持良好安定的国际秩序。“《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由此可知,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是公认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进行友好往来的基础,也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重要体现。一般来说,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会被定性为违反国际法,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但是,并非所有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都是非法的,因为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形。比如,“宪章第51条规定, 联合国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未采取必要办法, 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 会员国享有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宪章第42条规定,安理会为应付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 如认为采取第41条所规定的武力以外的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 得采取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此外, 对于被压迫民族而言, 为了行使民族自决权而采取的行动,包括请求和接受援助也是合法的。”

       美国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参与制定者,在国际社会享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自然不会公然公开地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伊拉克战争中,美国援引了“预防性自卫”概念来寻求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认为他们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属于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的例外情形。对此,王教授指出,“《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不仅引入了‘预防性自卫’和‘先发制人’的概念,而且提出了一系列可以实施‘预防性自卫’的情况, 并提出‘在现代敌对行动条件下,一个国家总是要等待武力攻击开始才采取自卫行动,是不合理的。’”然而,“从现行国际法或普遍性国际公约来看,不但没有‘预防性自卫’或‘先发制人自卫’的有关规定,而且就连这两个概念也没有。因此,对伊拉克的“预防性自卫”或“先发制人的自卫”, 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学者的理论观点五花八门,各有各的道理,但学者观点绝对不能等同于国际法,尽管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国际法的演化和发展。

      若将“预防性自卫”合法化并投入实践中,王教授认为其后果非常严重。“《宪章》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原则,即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将被否定,《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行使的限制将被取消,即不以‘受武力攻击’为条件,也不必经过安理会的授权或批准;《宪章》第7章规定的安理会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和侵略行为的执行行动也将因此而成为不必要,实际上完全否定了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此外,上述实践还“可能为强权政治打开方便之门”,“实际上,只有军事实力强大的国家才具备‘先发制人’或‘预防性自卫’的条件”,“弱小国家不具备军事优势因而是无法实施‘先发制人’的自卫的。”

       综上所述,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美英等国发动伊拉克战争所持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伊拉克战争实质上就是美国避开安理会、违背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而发动的一场非法的、非正义的战争。“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剧烈冲击,可能导致现代国际法律秩序陷于严重危机”,美国所持有的“预防性自卫”理念更像是霸权主义者为了显示和巩固自身的国际地位而衍生出来的托辞,绝不可能通过长期一致的国际实践成为一项国际习惯规则,或通过缔结多边造法性条约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如果一个会员国不履行《宪章》的义务,随意‘撇开联合国’,对一个国家动武而不构成违法, 那就必将削弱联合国的权威和作用。‘撇开联合国’的这种违背国际义务的做法可能扩大到其他领域”,造成无法挽回的乱象。此外,美国一直试图推行单边主义,“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美国实用主义地利用联合国,以便为其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但一旦联合国不为美国所利用,并成为其对外政策的障碍时,就把联合国抛在一边,推行其单边主义”。因此,我们要从所谓“保护人权”“预防性自卫”等幌子中看透其本质,撕开霸权主义者的虚伪面纱,坚决地捍卫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威,捍卫国际和平和安全。伊拉克战争虽然早已结束,但是它带给我们的思考和启示却久远而深刻!

      王献枢教授曾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中国海洋法学会理事、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曾参加编写新中国第一本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国际法》,在国际法和海商法领域著述颇丰。学识渊博、和蔼可亲的王献枢教授毕一生心血,笔耕不辍,著作等身;诲人不倦,桃李满天下,为中国法学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王献枢教授生于1931年,逝世于2017年,享年86岁。在一年一度的清明节来临之际,我们重温王先生的学术经典,是对他老人家最好的怀念,欢迎大家继续去仔细研读王先生的国际法佳作。感谢王先生为法学事业和教育事业做出的杰出贡献,相信莘莘学子定会为中国的繁荣昌盛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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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陈雅

               雯、王门弟子

播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李昌鑫

指导老师:庄淑珍教授

20194

用户评论

表情0/300

大宝_f44

太好听了,让我受益匪浅

1582121jsxu

我是中南政法学院法8801班的律师,王献枢老师温文儒雅,肖瘦的身形散发着书香。怀念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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