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锡华《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推介

2023-07-23 19:17:4811:39 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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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温经典  追忆彭锡华教授

 

       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推荐的是著名国际法专家——彭锡华教授所写的《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考察》,这篇论文刊载于《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文中,彭教授从国际人权法视角切入,充分论证了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让我们来欣赏一下其中的精彩观点吧!

       追溯法律援助的历史,彭教授认为,“法律援助最初并不是作为国家责任而存在的。其性质经历了慈善行为向国家责任的转变。”“法律援助最早源于英国。早在十五世纪,英国议会便通过了一项旨在保证贫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及免除所有费用的法律。”“随着资本主义和人权思想的发展,法律援助从一种恩惠行为逐渐向权利行为转变。”“二战后,法律援助不仅被视为一种权利而且被视为国家福利的组成部分。”彭教授指出,“法律援助的确立和发展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法律援助是在社会改革中发展起来的。”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宪法修正案进行了解释,使得有可能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有了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则主要得益于约翰逊总统的‘向贫困宣战计划’。”“在欧洲,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部长会议就法律援助发表了一项宣言,认为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是任何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并郑重宣布法律援助再不能看作是一种慈善行为,而应是整个社会的一项义务,并号召各国承担起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的责任。”

       “基于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价值,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确立了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使法律援助成为一项基本的国际人权标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关于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都有相关规定,特别是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彭教授解读说:“有权获得这项权利是基于法律代理的费用而被告无力支付该项费用。这种免费获得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根植于公约本身所规定的平等思想。”“但是公约的措辞是对人权被承认的传统范围即刑事审判而言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也只能在‘司法利益有如此需要时’才可享有 ,这是对法律援助可得性的一种限制。对获得国家提供的律师辩护的另一种限制是律师是指定的,而不是可选择的。”关于监督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施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问题,彭教授认为,“人权事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尽管不具有强制力,但仍然具有说服的力量。一般来说,人权事务委员会考察个别案件只是为了确定缔约国在特定案件中是否有提供法律援助的必要,它并不将评估一国的综合法律援助制度是否遵守公约看作是自己的职责。”“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已经判定的案例对公约的规定进行了发展,集中体现在获得律师的权利范围和选择律师的问题上。”即被告人从何时起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以及被告人是否有权对法律援助之律师作出选择。文中,彭教授大为称道欧洲的法律援助制度。“《欧洲人权公约》虽为地区性公约,但它以同样的措辞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并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展至民事领城,其法理经常被各国际机构用来解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在Boner诉苏格兰的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确立了由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具体标准,确定了考虑司法利益是否有此需要时应注意的几个因素,即案件的复杂性、特定的被告亲自陈述案件的能力,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受到的惩罚。”“Airey诉爱尔兰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有关公正审判的保障条款进行了解释,要求成员国政府为贫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定免费律师。”在彭教授看来,“以上国际人权文件均确立了成员国政府向低收入阶层公民保证司法平等的不可违背的义务,要求成员国政府提供某种形式的法律援助。这些国际人权标准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指导和启示作用。”

       具体而言,彭教授提出和阐释了以下五点启示,“一是国际人权标准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义务的承担者为国家。国际人权标准没有要求国家采用何种模式,但不论采用司法保障模式、专职律师模式还是混合模式,义务主体均为国家。”“从国际人权标准出发,我国应落实国家责任。考虑到我国实际国情,我国宜采用以律师为主的模式,同时广泛吸纳社会团体和大专院校等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即国家责任的范围。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应扩展至无力支付费用的且有可能被判处监禁的刑事被告人,在国力所能承受的范围内提供超过国际人权标准要求的刑事、民事法律援助服务。”“三是民事与刑事法律援助的标准应有所区别。”“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都优先保障刑事法律援助,而对民事法律援助则采取较为灵活的态度。”“四是法律援助从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向整个司法程序扩展。”这是法律援助的一种发展趋势,“我国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就将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扩展到了侦查和起诉程序,因而具有先进性。”“五是对法律援助申请的救济。”“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被拒后,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尚不明确,也未有实践案例的出现。

       总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标在于实现司法平等。”如果不能提供良好的法律援助机制,也可以通过“简化法律程序,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司法的平等。

      读了这篇文章,相信大家对法律援助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和思考。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批准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其中的人权保护标准却是我国努力的方向。欢迎大家继续去拜读彭教授的人权法论著,继续探索人权保护中的新奇与奥秘。彭锡华教授是荷兰皇家科学院人权研究所国际人权法高级文凭获得者,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权法研究所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主任、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是新中国人权教育和法律援助事业的最初开拓者和奠基者。感谢彭教授为法学事业和教育事业做出的杰出贡献,相信莘莘学子定会为中国的法治事业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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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陈依

               依、彭门弟子

播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李昌鑫

指导老师: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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