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一个案子,创下了一个“新高”。
某县公路管理段,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中,连续7人到县纪委监委主动投案,创下了一个案子主动投案人数之最,而且都来自一个单位。
什么是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
自动投案有3种形式:(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3)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员不会告发者除外。
自动投案和投案自首有什么区别?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
自动投案有什么好处?
关于自首的处理(摘自“刑法”第三节“自首与立功”) 第六十七条: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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