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吴某送人去医院治疗,在乘坐电梯上楼过程中,吴某因劝阻同电梯内吸烟的刘某,与刘某发生激烈争执,但两人始终只有语言交流,无肢体冲突。双方争执随即被医院工作人员平息,却不料刘某在离开后,因心脏病发作而猝死。
吴某是否应为刘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能否适用公平责任?
案例分析:
1、根据案件情况,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特殊侵权行为,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吴某劝阻刘某吸烟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加害行为。刘某突发心脏病猝死客观上属于损害结果。但吴某劝阻刘某吸烟的行为,并不不必然导致刘某突发心脏病猝死,因此吴某的行为与刘某猝死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且吴某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因此吴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是否能够适用公平责任呢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公平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通常包括如下几个要件: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吴某劝阻刘某吸烟的行为并不属于加害行为,且吴某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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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通常包括如下几个要件: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