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善x会”传销案

2022-09-19 12:53:2703:27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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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 年,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起,张天明陆续招募人员加入“善心汇”公司,开发了“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并上线运行。其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 598 万余人,涉案金额达 1046 亿余元。2018 年 12 月,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天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 1 亿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19 年 5 月,二审维持原判。
【问题与思考】
简述本案中张天明构成的罪名及其成立要件。
【分析与解答】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2)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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