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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2017)京02民终第10990号民事判决
当事人:张律师您好,我此前注册了一家公司,当时因为需要实缴,所以我就找第三方借了一笔过桥资金,在完成验资后我就又把钱转出来还给第三方了。当时我咨询了一位财务人员,所以当时在把这笔钱转出来的时候,我让会计把这笔钱记载为了“应收账款”,请问这样可以规避掉抽逃注册资本金的风险吗?
律师:张总您好,是这样的,根据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是不能随意将资金抽回的。您将该笔资金记录于“应收账款”中,这在表面上是可以维持公司总资产不变的,但这其实还是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的结果。
如果后续公司债权人将您本人起诉,并以您逃出资的为由要求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话,您是无法免责的。因为法院会认为,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系公司单方记载,并不必然能真实和完整的反应相关交易的性质。
张昆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执业证号:1440320201016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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