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评述道家思想之二:理想国
道家理想的人类自然社会如下:
“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第80章)
然则现社会何故不能如此耶?道家以为:
“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老子》第46章)
救之之法,惟有:
“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老子》第19章)
惟有:
“常使民无知无欲。”(《老子》第3章)
然则人性究以“不知足”、“欲得”为自然耶?抑以“知足”、“不欲得”为自然耶?换言之,人类自然状态究竟有私有知有欲耶?抑本来无知少私寡欲耶?道家之指,乃大反于常识之所云,彼盖以未凿窍之浑沌为人类自然状态,则无知无私无欲,其本来矣。然则本来无知无私无欲之人何故忽然有知有私欲且多私欲耶?道家分两层答此问题。第一层,谓由自然界之物质的刺戟,所谓: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老子》第12章)
曷由使之复归于自然耶?曰:
“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老子》第3章)
第二层,谓由人事界之政治的或社会的诱惑及干涉,所谓: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第57章)
曷由使之复归于自然耶?曰:
“绝圣弃知,大盗乃止;摘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民乃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庄子·胠箧篇》)
质言之,吾侪所谓文明或文化者,道家一切悉认为罪恶之源泉。故文字,罪恶也;智识,罪恶也;艺术,罪恶也;礼俗,罪恶也;法律,罪恶也;政府,罪恶也;乃至道德条件,皆罪恶也。然则道家对于政治究作何观念耶?彼之言曰:
“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者矣。”(《老子》第74章)
道家盖深信“自然法”万能,儒家亦尊自然法,但儒家言“天工人其代之”谓自然法必借“人”而后能体现也。而道家则以自然为不容人代也。故又曰:
“闻在宥天下,未闻治天下也。在之也者,恐天下之淫其性也;宥之也者,恐天下之迁其德也。天下不淫其性,不迁其德,有治天下者哉?”(《庄子·在宥篇》)
“在宥”云者,使民绝对自由之谓也。曷为能使民绝对自由?释以俗语则曰“别要管他”,文言之则曰“无为”。故曰;
“涤除玄览,能无疵乎?爱民治国,能无知乎?天门开国,能无雌乎?明白四达,能无为乎?”(《老子》第10章)
道家于是分治术为数等,曰:
“上德,无为而为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老子》第38章)
其意谓上德者以无为为为也;上仁者,无所为而为;上义者,有所为而为;上礼者,则为其所不能为也。彼又将人民对于此四种治术所起之反应列为等第。曰:
“太上,下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老子》第17章)
所云太上,盖指尚德者,其次其次……则尚仁尚义尚礼者。而尚德之治,结果则:
“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第17章)
此即政治上之复归于自然也。百姓各自谓此我之自然而然,而不知有其上,此为道家之理想的政治。质言之,即“无治主义”也。道家以彼宗之哲学为出发点,以至政治上得此种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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