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而不是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报告之后,发包人一方迟迟不予验收的,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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