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 【条文】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其责任应如何认定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
● 二、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
● 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关于擅自使用部分的认定
● 二、关于质量责任范围的认定
● 最高法观点:发包人承担的质量责任应是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所有质量问题。
● 三、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否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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