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及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
(一)承包人施工规范的具体要求
(二)承包人与发包人混合过错的具体情形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时,应审查产生缺陷的原因
二、存在混合过错时,应把握双方的过错程度
三、应根据双方主体不同,确定承担责任的不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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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这声音好听,你多说点
雅君_Pu
小伙伴们,这几天有四个案件要出庭应诉,所以,更新会有迟延!还希望大家谅解哟!爱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