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题背诵011

2021-11-19 15:52:3903:42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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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XX1)拿走死者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技巧】死者的占有问题属于常考的观点展示:承认死者占有(短暂的继续所有)或者否认死者占有(死了就死了,一无所有) 

36.(13 年问 1):携带凶器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但另起犯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行为人(XX)构成盗窃罪(未遂)以及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1)本案中,行为人(XX)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入户、携带凶器盗窃的情形,但是行为人(XX)没有取得任何财物,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2)根据法律规定,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构成抢劫罪,属于转化型抢劫,但是行为人(XX)并非出于上述目的,无法认定为抢劫罪。 (3)行为人(XX)主观有杀人故意,客观存在实施暴力的杀人行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性。综上所述对行为人(XX)的行为应以盗窃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不能对其定抢劫罪。

 【技巧】特殊形式的盗窃罪的成立并不需要盗窃财物数额较大这一要求;事后转化型抢劫,一定注意行为人的年龄,14-16 岁的不构成。做题时注意三个要件得同时具备才构成,以及前罪不要求既遂,只要求成立就可以。

 37.(13 年问 5):居间人接受委托行贿失败后将行贿的款项占为己有,拒绝退给委托人,是否构成侵占罪?

 答 1 :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居间人(XX1)所保管的委托人(XX2)交付的财物系不法原因委托,且居间人(XX1)拒绝返还,侵占该财物。虽然委托人(XX2)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并没有因此丧失财物的所有权,相对于居间人(XX1)而言,即使上述委托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该财物仍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 

答 2 :不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居间人(XX1)所保管的委托人(XX2)交付的财物系不法原因委托,且居间人(XX1)拒绝返还,侵占该财物。一方面,委托人(XX2)对该财物没有权利要求返还,所以可以认为该财物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委托人,而且该财物也不能认为是国家所有,因此居间人(XX1)没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另一方面,如果将居间人(XX1)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则会得出民法上委托人(XX2)不具返还请求权,刑法上具有返还请求权的相反结论,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所以不成立侵占罪。

 【技巧】违法获取的财物是否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是存在观点展示的问题,要进行区分作答,言之有理即可。

 38.(10 年问 1):通过技术手段,将他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自己银行账户,不取出现金的,构成什么犯罪?

 答:盗窃罪。行为人(XX)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技术手段,将他人银行存折上的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虽然没有取出现金,但已经使得该笔钱款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使得自己实际控制该笔钱款,构成盗窃既遂。

 【技巧】即不管用什么手段,只要不是对人暴力或对物暴力的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都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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