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题背诵015

2021-11-17 21:59:0503:51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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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受贿罪,且系斡旋受贿的情形。 

【技巧】斡旋受贿 VS 利用影响力受贿:主体不同,前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为有影响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亲戚)。

 53.(14 年):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为了关照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但享有该公司股份取得分红的,构成什么犯罪?

 答:(1)成立受贿罪。行为人(XX1)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关照他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出资却享有某公司的股份并分得红利,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受贿罪。 

(2)行为人(XX1)与亲属(XX2)客观上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受贿的共同故意,两人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技巧】如果遇到受贿罪中出现了家庭成员,则除了知情不举以及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与其共享贿赂,不构成受贿罪共犯。其他参与共谋、帮助和教唆的行为都构成共犯。

 54.(14 年):为得到特殊关照,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股份不收股金的,构成什么犯罪? 

答:成立行贿罪。行为人(XX)为获取关照,主观上具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股份分文未取,属于赠送干股,是变相行贿的方式之一,成立行贿罪。 

【技巧】只要接受了他人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均构成受贿罪。包括货币、物品、债务免除、会员服务、装修、旅游等在内。

 55.(13 年问 4):为使被告人获得轻判,托居间人(对法官有影响力的人)给予法官财物,法官拒绝。居间人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 ? 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 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理由分别是什么 ? 

答:居间人(XX1)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因为其没有在委托人(XX2)和法官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的共犯。居间人(XX1)接受委托人(XX2)的委托,帮助委托人(XX2)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法官财物。因法官拒绝未能得逞,所以二人成立行贿罪的共犯,且是犯罪未遂。居间人(XX1)虽然对法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技巧】介绍贿赂罪在考试中极难认定,因此一般都不构成本罪。

 56.(12 年):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XX1) 未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了(XX3) 的财物,答应帮其办事。(XX1) 的儿子某局现任局长(XX2)对此知情,为(XX3)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对行为人(XX1、XX2)应当如何定罪?

 答:(1)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XX2)明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XX1)收受钱财,仍为(XX3)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2)离职国家工作人员(XX1)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只有在离职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本案中,离职国家工作人员(XX1)虽然收受财物,但不是“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所以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技巧】当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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